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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年龄索赡养 举证不能被驳回

子女赡养父母本是一项义不容辞的事,但明光市一位中年人张某某、年仅48岁就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出生于1961年的张某某(女)早年离异,其间共生育三女一子,目前女儿均已成年,长女已经结婚、次女无固定职业、三女儿在外地打工,张某某目前与未成年的儿子共同生活。2005年10月21日,张某某在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胃镜和B超检查时,诊断结果其患有胃炎和胆管结石。2009年6月22日,张某某又在明光市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诊断其患有子宫肌瘤。为此,张某某以自己身体多病、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为由将次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现年只有48周岁,按照正常生理状况,应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张某某当庭提供了身患疾病的相关证据,但仅仅只能证明她以前或现在患有某种疾病,而不能证明她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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