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本无可厚非,打伤他人却着实不该。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因开玩笑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某某、董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计3207.17元。
据悉,2009年1月4日下午,全椒县人何某某与韩某某因开玩笑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韩某某的脸部被抓破。被拉开后,何某某又与董某某(系韩某某继女)发生厮打,致使董受伤。韩某某报警,该县新华派出所出警将韩、何二人带至所里处理。
次日,韩、董两人到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董某某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部外伤,轻微脑震荡;两人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1455.5元。2009年3月18日,全椒县人民医院建议董到外地医院进一步治疗,董某某则先后三次到南京就医,共花费医疗费1377.67元,交通费374元。新华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处,均未调解成功。之后,韩、董两人一纸诉讼将何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与韩某某因玩笑产生口角并发生厮打,何某某依法应承担韩、董二人的经济损失。故韩、董要求其赔偿3207.17元(含医疗费、交通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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