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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贯彻市“五城联创”动员大会精神,切实解决乱停乱放等城市交通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城区道路停车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含车行道、人行道),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禁止停放机动车。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车行道以外的规定地点停放,在人行道上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三、机动车在道路范围内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拍照、锁定、拖移等措施,依法予以处罚。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九月二十二日起实行。

滁州市公安局

滁州市行政执法局

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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