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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工伤职工待遇全面上调

一级伤残津贴月增240元,待遇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网讯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从滁州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月增240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次待遇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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