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偷配方、盗品牌,和自己女朋友租个厂房就生产别人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近日,天长法院审结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人蔡某、鲍某因生产假冒“千纤草”丝瓜水触犯刑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60万元。
2012年7月间,蔡某利用其担任扬州某公司销售经理的便利,偷得该公司丝瓜水配方,与其女友鲍某在天长市张铺镇租赁厂房,通过苏州的臧某(另案处理)生产丝瓜水原液,并购买“千纤草”丝瓜水包装瓶,假冒“千纤草”注册商标,非法生产灌装“千纤草”丝瓜水。后两人将该产品售往南京、武汉等地,非法经营数额达1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鲍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退赃,蔡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鲍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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