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百姓热点 > 正文

滁州市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近年来,网上非法倒卖个人银行卡和身份证行为愈演愈烈,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为遏制和打击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安徽省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合银发〔2015〕38号),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会同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滁州监管分局、滁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相关通知,于2015年2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此次联合整治行动旨在通过清理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强化银行卡账户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实现清理不良信息、严厉打击犯罪、规范发卡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目标。

专项行动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买卖银行卡、身份证信息的线索,举报电话:

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3067526、3067528

滁州市公安局:3064711-2313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21882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滁州监管分局:3078610

滁州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3802701

(稿源: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4]3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买卖银行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答: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二是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问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主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目前,网上的买卖银行卡“来路”和“去向”多种多样。例如,网上买卖银行卡的方式有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网上买卖银行卡的内容有银行卡、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些行为都违法违规。

    三、请问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问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何 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版权声明 | 手机访问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 我要投稿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主办 滁州日报社承办
Copyright?2009-2010 Chuz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滁州日报社 版权所有
皖网宣备3412015001号 皖ICP备11004325号-1 热线电话:0550-302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