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设立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决定
(2015 年7 月22 日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这八个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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