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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多起溺水事件 家长是责任主体

近几年,暑期孩子安全问题引起各方关注,溺水事故成为头号致命威胁。虽然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措施,然而悲剧总是在不断上演。7月17日,天长市4名初中生结伴游泳,三人溺水失去生命。孩子出现溺水事故谁之过?“家长是暑期孩子安全第一责任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滁州近年发生多起溺水事件,家长成为责任主体。让我们通过法官们审理的部分案件,来解析暑期孩子安全责任问题。

三少年游泳一人亡

法官审定父母负全责

2012年7月25日下午,明光市三少年小瑞、小波和小章,三人结伴到村庄东侧水坝下的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章掉进深水坑,小瑞和小剑施救未能成功,跑回家告诉小瑞父亲,小瑞父亲叫小瑞和小剑去喊村庄其他人,自己骑自行车到出事地点救人,后与同村其他人共同将小章救上岸,但小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章父母将小瑞和小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章父母对小章负有安全教育、监护职责,小章不幸溺水死亡反映其父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教育责任,故小章溺亡的责任由其本人和父母承担。但从公平原则及互助出发,小瑞和小剑应当给予小章家适当补偿。法院最终确定由小瑞和小剑每人给付10000元补偿。小瑞和小剑系未成年人,其应给付的责任应由二人的监护人代为承担。

孩子溺亡状告塘主

父母监管缺失担责80%

2013年7月21日下午,定远县炉桥镇的小雨与同村三个小孩,到一处取土形成的水塘游泳溺水身亡。该水塘是定远县某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取土回填造成。因该水塘未采取防护措施,又未设警示标志,小雨父母向该建筑公司索赔未果,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水塘边既未采取防护措施,又未设警示标志,被告某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尽到管理、监督职责,故被告某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基于两原告作为小雨的监护人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本案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80%,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20%。

法官提醒

父母是孩子第一责任人

“父母是孩子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类似溺水事故,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承担主要过错。”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介绍,在法院的判决中,民事责任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在类似以上案例的溺水事故中,在监管方面的缺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暑期天气炎热,孩子们喜欢游泳、戏水,此时正是溺水事故高发时期,水库、水塘、游泳池等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应该提高警惕,加强值班巡逻,避免事故发生。家长们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在未佩戴救生设备、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决不可私自去游泳。

责任编辑:zhu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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