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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9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人行道严禁设立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公共停车场……近日,省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未来我省将全面放开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公共停车设施严重短缺,占道停车现象严重

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对交通设施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很多城市的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省住建厅一份报告指出,解决好城市停车难问题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报告指出,从我省各市目前状况来看,中心城市停车泊位总量不足,缺口呈扩大趋势,中小城市停车泊位主要呈现不均衡的特点,大部分城市的中心商圈、老旧居住区域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难”问题突出。与此同时,由于停车专项规划与建设相对滞后,配建停车、公共停车和占道停车三类形式的供给比例严重失衡,我省部分中心城市达到92%﹕1%﹕7%,相较于三类停车设施合理的供给比例(80%-85%﹕10%-17%﹕3%-5%)严重失衡,公共停车场严重短缺,不仅导致停车供需缺口加大,也导致占道停车现象严重,降低了道路的通行效率。

同时,专项规划滞后、缺乏有效管理。城市交通系统的协调运转离不开交通设施的配套发展,停车设施规划对保证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转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已完成道路专项规划的编制,但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待落实。各市普遍存在停车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剧了停车场行政管理的难度。

打消社会资本疑虑,吸引多元化资金筹建

目前,我省出台停车场专项配套措施的城市较少,缺少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运营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政策缺口为两个方面:一是停车场建设用地问题,较高的土地成本增加企业投资风险,投资回收期长;二是特许经营的相关政策缺口,主要表现在定价机制、配套商业特许、税收优惠等问题。

对三类停车形式而言,“配建停车”占比最大,只需按现行政策稳步推进,总量将持续增长;“占道停车”占比最小,只需规范管理,总量上不会有大的增量,为保障行人及非机动车路权,还应逐步减少“占道停车”。

因此,要解决当前“停车难”问题,关键还在于“公共停车”。省住建厅城建处处长蔡新立介绍,要鼓励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扩大公共停车供给总量、调整停车设施供给结构、建立高效协调管理机制以及制定配套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据了解,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停车场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合理确定投资人的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投资人。政府授予社会投资人公共停车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在产权权益方面,公共停车场建设有保障。指导意见明确,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人防工程和机械式停车位除外),特许经营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

我省还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和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规划咨询、融资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拓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

人行道严禁设立停车泊位,社会资本投建公共停车场自主定价

有了公共停车场,如何收费也是市民关注的问题。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今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以及交通枢纽等特定场所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政府和投资者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而社会资本投建的公共停车场自主定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设施向社会开放,停车收费标准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记者发现,指导意见还对公共停车场周边的外部环境,提出规范措施。如:人行道严禁设立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在公共停车场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律撤除。公安交警部门等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停车的查处力度,保障行人自行车路权;财政部门要确保路内等公共停车泊位委托经营的公开透明,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运营补贴。城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促进提高公共停车场泊位利用率。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轨道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商业经营面积比例应该要通过专项论证确定,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

责任编辑: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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