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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规定:停车位只售不租每个空车位将被罚20万元

昨天上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停车位的分配方式作出了规定,如果停车位只售不租,将“按个处罚”,每个空车位将被罚20万元。

停车位是物业管理中的焦点问题。修订草案对停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于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个空置车位处以20万元的罚款。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百分之七十纳入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目前,对物业服务实行的是资质管理,未实行标准化管理,也没有设立第三方对其物业服务水平进行评估。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估的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高层住宅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后期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叶晓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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