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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东一局长每月初 坐在家中收万元现金

坐在家中就能数钱,这样的“好事”一般人不敢想,但原颍东区国税局插花分局局长周某某却敢想敢做。

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量、增值税发票增量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中药材商孙某为获照顾,连续25个月不间断,每月初到周某某家送1万元现金。

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周某某受贿案由阜南县检察院依法查办并提起公诉,近日,阜南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5月,界首人孙某(另案处理)以他人的名义,在插花镇注册成立了两家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药材属于农副产品,收购需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按国家规定是免税的。为了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孙某从2009年6月开始,每月初给周某某送1万元现金,前后25个月共送25万元现金。

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后,孙某再把增值税发票以一定比例的价格卖给别人,从中获利。这样一来,两家没有实物交易的公司除正常缴税外,每个月大约能获得10万元利润。

按规定,纳税监管要实地巡查公司经营状况,但几年间周某某对孙某的两家公司没有严格巡查就签字审批。周某某交代,其以为孙某送钱是想虚加药材收购的数量,从而漏缴国家税款。可实际上,孙某送钱主要目的是在周某某关照下,使两家没有实际药材交易的公司顺利虚假经营,不被注销。

当然,孙某也知道这样虚假“经营公司”不是长久之计,时间长了肯定会“露馅”,便于2011年7月主动注销了这两家公司。

经阜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周某某利用其担任颍东区国税局插花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量、增值税发票增量、税款缴纳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共收受孙某等四名请托人33.3万元现金。

因周某某在检察机关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后,主动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对其受贿所得3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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