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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擅卖山林,法院判合同无效

南谯法院:山林外包,需开村民小组会议取得同意

15年前,南谯区章广镇村民小组组长刘某某,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听取村民意见,就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将村民组的山林卖给外村民。10多年后,51位村民联合状告村民组和山林承包人张某,请求判决山林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日前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于山林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村民同意,合同无效。

山林外包 51位村民状告村民小组

2001年9月,南谯区某村民小组组长刘某某,在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情况下,将村民组85亩山场,以11000元的价格、30年的承包期,发包给了外村人张某。10多年后,此事在村民间引起了争议,认为村民组和承包人张某恶意串通,损害了村民小组的利益。后来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要求取缔承包合同。

对于村民取缔山林承包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张某也倍感委屈。张某认为其虽然为外村人,但是承包合同是她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的,且经相关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上明确标明了山场范围、林地使用权利人、林木所有权人均为张某。虽然当时山场林木所有权的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但是大部分村民是知道此事的。

双方沟通数次没有结果,村民组51位村民对村民小组和承包人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未取得村民同意,合同无效

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该村民组与张某签订合同时,村民组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将本案涉及山场发包给张某,该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依法判决被告村民组与张某签订的《山林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村民小组和张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等行为,一定要取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按照合法程序办理相关合同手续,否则闹了矛盾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zheng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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