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1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直机关、县(市、区)和乡镇公车改革工作,市纪委于近期下发《关于严明公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十条工作纪律,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有关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公车改革政策,积极推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不得突破政策规定,做到应改尽改;不得擅自扩大参改范围、增加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人员。
二是不得以隐匿、私自出售或转让给下属单位(他人)等方式规避改革。
三是不得在改革期间突击换车、购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四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五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六是不得以单位名义为私人车辆聘用司机;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不准乘载非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
七是使用公车租赁服务,应从市车管中心平台上选用,实行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用;不得以公务事由租用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八是执法执勤车辆不得用于单位一般性公务事务。
九是公务用车需按有关规定定点停放,非公务活动,不得停放于宾馆、酒楼、超市、旅游景区、居住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
十是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