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身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信贷员的陆某某,知法犯法,以公谋私,把银行当成了自家的“提款机”,为自己违法发放贷款达243.1万元。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3年9月23日至2009年12月29日,陆某某(男,现年60岁)在任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农贷会计、信贷员期间,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清收,然而他却随心所欲,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放贷给自己使用。
早在2002年,陆某某以其子的名义,在大庙镇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座石英岩矿,为解决矿山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问题,他守着金融机构这座“金山”,动起了歪脑筋。陆某某通过熟人借他人的身份证贷款给自己使用,或是利用他人在信用社贷过款留存的身份信息,贷款归自己使用,先后借用或假冒59个借款人的名义,替自己发放贷款243.1万元,至案发时,尚有逾期贷款31.4万元未收回。据悉,这些问题一直到2012年底,凤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陆某某的生意合作伙伴实名举报,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罪行才被发现。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孟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