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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职工经期、更年期纳入保护范围

日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公布的老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规定不仅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还将经期、更年期保护纳入劳动保护范围。

不得以结婚、怀孕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福利待遇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规定》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新版《规定》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要求。

对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违反产假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该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痛经假、更年期保护、性骚扰预防纳入

经期、更年期保护以及性骚扰预防也被纳入《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规定》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受侵害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原标题:安徽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经期更年期保护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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