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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多收1.8元 顾客索赔500元

“在沃尔玛买两箱牛奶,收银员多收了我一盒牛奶1.8元,我要求索赔,他们不同意。”昨日,省城的万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道。在万先生看来,超市虽然只多收了1.8元,却有“欺诈”消费者嫌疑,因此按照《消法》,他可以索赔500元。

3月13日,万先生在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分店购物时,购买了新希望牌牛奶两箱。万先生说,他在付完款准备离开时,发现购买的商品较多,就把购买的商品与发票核对一下。“除了收我两箱牛奶的钱之外,沃尔玛又多收了一盒牛奶的钱。”于是,万先生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万先生引用《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万先生认为,超市方有欺诈消费者嫌疑,因此按照规定,他可以向超市索赔500元。

对于万先生的要求,超市方解释,收银员多收万先生1.8元,的确是工作失误。但收银员发现问题后,立即找消费者协商退款,却“遭到拒绝”。沃尔玛超市工作人员称,他们愿意5倍赔偿,也遭到了消费者的拒绝。据悉,目前消费者已经将此事反映给辖区市场监督所,监督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万先生的反映,他们会联系双方调查并协调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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