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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公布 事业编制人数压减45%左右

中安在线讯 安徽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包括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职工转移就业,森林资源监管等在内的八项主要改革内容。提出到2020年,确保国有林场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蓄积量增长800万立方米、达到25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质量明显提升;公益林和天然林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商品林商业性采伐从严编制采伐限额,逐年递减;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管理体制全面创新,事业编制人数压减45%左右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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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

《方案》提出,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推动国有林场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

在改革中,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有林场日常性森林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剥离社会管理职能

本次《方案》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并要求合理界定与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国有林场属性。

根据《方案》,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管理职能,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剥离;对其资产和从业人员等成建制转移,实行属地管理。对国有林场代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就地整体划转给所在地政府管辖。镇场合一体制的国有林场,实行镇场分离。

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

对于国有林场改革中的职工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方案》提出,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不得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其中,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5000万专项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化解金融债务

省级财政将于2016年、2017年各安排5000万元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作国有林场改革成本。

《方案》还对国有林场金融债务化解情提出具体办法: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化解政策执行;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方案》明确,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离任审计。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严防借改革之机破坏森林资源、擅自处置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记者 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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