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安徽新闻 > 正文

安徽对药房(库)验收立“新规” 明确条件严格药房标准

所有药房(库)要擦亮眼睛看清楚啦!近日,安徽食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医疗机构药房(库)的验收标准提出新要求,年底前,确保70%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达到“规范药房(库)”创建要求。

“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被列入我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工作任务。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联合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创建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

明条件 严格药房标准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的创建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之规定,重新明确“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柜)温度不高于20℃、冷库(柜)温度为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之规定,“医院中药房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

出重拳 严把验收关口

全省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房(库),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规范药房(库)”创建申请材料,提出创建验收申请。当地食药监管部门联合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表(县级(含)以上)》和《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表(乡镇级(含)以下)》,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对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食药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发文,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验收的“规范药房(库)”,每2年组织复查一次。对质量管理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规范药房(库)”资格。通讯员 石跃新 记者 王玮伟

责任编辑:朱浩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版权声明 | 手机访问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 我要投稿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主办 滁州日报社承办
Copyright?2009-2010 Chuz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滁州日报社 版权所有
皖网宣备3412015001号 皖ICP备11004325号-1 热线电话:0550-302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