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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通知”要求,近期,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今后我市将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社会资本建停车场价格“自定”。我市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将走向“市场化”。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继续由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主要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

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将“提速”。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

虽然停车收费将逐渐“市场化”,但这并不是说社会资本建停车场可以“乱收费”,物价部门还将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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