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亳州新报报道,亳州男子刘某某为牟利多次购买有“阿迪达斯”、“耐克”、“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再在广场摆地摊加价出售,共销售500余双,销售金额近20万元。9月9日,谯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双130-200元不等价格从吴某(已判决)处多次购买标有“阿迪达斯”、“耐克”、“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市区魏武广场附近将这鞋运动鞋通过摆地摊的方式予以销售,至2014年8月为止,被告人刘某某共销售上述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计500余双,金额190237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是8000元,且已上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郑文慧王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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