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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将有统一标准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三无”人员列入供养范围

滁州网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国家民政部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这类人群,以前是按照农村五保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两个体系来救助的,现在根据城乡统筹一体化,统一划归为特困人员里了。”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有劳动能力不救助供养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人员3万余人。此前,包括我市在内,在认定此类特困人员时,大多依照“三无”标准,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三无”,并无统一标准。”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此次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都被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救助供养并不是指认定了就一辈子供养。”工作人员介绍,如发生特困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等五种情形之一的都将终止救助供养。但在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养老金社保不计入收入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在认定无收入来源这一项时,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这里的收入认定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工作人员解释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救助制度,特困人员里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认定时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  

责任编辑: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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