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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构建监督执纪制度体系

近日,滁州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关于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六大机制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着力构建“1+6+N”(1个牵头制度、6项机制、若干配套制度)制度体系,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滁州市建立牵头负责机制、日常监管机制、问题线索发现处置机制、谈话函询机制、跟踪回访机制、监督保障机制等六大机制,每项机制都明确了具体任务以及承担任务的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该市出台相关文件,统筹考量违规违纪行为时间节点、性质、情节、认错态度、一贯表现和处理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四种形态”的适用条件和相互转化条件,明确了应当运用每一种形态的几类情形。比如规定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几类情形,包括: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等等。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好第一种形态”要求,回答“找谁谈”“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的实践困惑,滁州市坚持以上率下,制定《关于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对如何使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作出明确规定,为全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参照。(记者 罗宝 通讯员 吴婕)

责任编辑:郑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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