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已到退休年龄,郑光请求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郑光的辞职请求,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郑光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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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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