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城市民刘女士:7月1日起,国家对于开具发票有新政策规定,想问一下具体内容是什么?此外,针对社会团体(非税单位),开具发票是否有新政策?
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7月1日起,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先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里指的这些纳税人为企业性纳税人,社会团体则不需要填写。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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