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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如行为规范、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方面,但资格管理、执法考试针对的是领取安徽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针对国家部委发放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二、关于参考人员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申请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情形主要有四种,分别一是未取得过行政执法资格的;二是行政执法资格在2017年4月1日前已经到期的;三是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资格被取消的; 四是工作岗位变动,行政执法资格种类变更的。

申请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条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包括企业编制和临时工、合同工等聘用人员。

三、关于考试范围和组织实施单位。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通用法律知识,是指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都需要掌握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与本系统行政执法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乡镇综合等实行综合执法或者委托执法的机构,其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确定组织实施主体。

五、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的有效期。行政执法资格为长期有效,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直接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不需要再考试。通用法律知识测试结果将来作为换发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六、关于国家部门执法证件的管理。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七、关于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两块。前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后者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责任编辑: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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