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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业主刚拿新房钥匙,却让补交三年物业费

事发滁城滨湖小区;部门回复:业主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收取物业费,已责成物业退还多收费用

(资料图)

滁州网讯 “我今年7月份才拿到滨湖小区安置房的钥匙,物业却让我补交三年的物业费,这合理吗?”近日,滁城市民张女士向本刊反映了这样一件离奇事。据张女士介绍,后来经过协商,她交了两年的物业费,共856元,收费时间从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我就想弄个明白,拿钥匙之前收取的物业费合不合理?”记者随后将相关情况反映至琅琊区房产管理局物管科。该科室相关工作人员称,将责成物业退还张女士多交的半年物业费,并规范辖区的物业收费问题。

市民反映 拿房却让补交三年物业费

2010年,张女士家位于滁城老城区的房子被征迁。2013年11月底,相关部门给她一张“交款通知单”,让她缴纳安置房房款,并领取一套位于滨湖小区的安置房。

当时家里资金紧张,张女士没有筹齐相关资金,也就没去领取安置房钥匙。今年6月底,张女士终于将安置房房款补交齐全。7月2日,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给了她一张“安置房交接通知单”,让她去滨湖小区物业领取房屋钥匙。

7月3日,张女士兴冲冲地前往滨湖小区物业领取安置房钥匙。“前台工作人员却让我补齐三年的物业费。”这让张女士很不解,物业工作人员解释称,她家的房屋在2013年11月28日就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了,物业费应该从那时候算起。“刚拿到房屋钥匙,就要补交前三年的物业费?”对于物业人员的解释,张女士不能理解。

张女士说,根据我市2010年出台的《滁州市市本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我这刚拿到房,还没享受物业服务呢?怎么就让我补交前三年的物业费?”张女士说,按照以上规定,她应该从拿钥匙时计算物业费。

为此,张女士跑到多个部门反映情况。最终,在多部门的协调下,7月14日,张女士交了两年物业费才拿到房屋钥匙,但计算时间从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张女士认为,拿钥匙前物业收取她半年多的物业费不合理。

部门回复 将责成物业退还多余费用

那么,张女士从2016年11月28日至拿钥匙时的2017年7月14日,这段时间内的物业费收取得合不合理呢?

记者随后将相关情况反映至琅琊区房产管理局物管科,该科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张女士也向他们反映过此事,他们联系了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让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办理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物业费。“我们将责成滨湖小区物业,让他们退还张女士补交的半年多物业费。”该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他们将规范辖区物业的收费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物业服务费。

“我们将退还张女士补交的半年多物业费。”滨湖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称,其实这件事物业也有委屈。滨湖小区是2013年11月底正式回迁的,当时张女士没有领取安置房钥匙,也没来小区物业登记申明,致使物业享受不到政府对该套房提供的“空置补贴”,让张女士补交半年多物业费,就是想着双方都各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该负责人表示,近期将退还张女士补交的半年多物业费。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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