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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一小区业主代表被罢免,当事人竟不知情

事发滁城山水人家小区,主管单位表示不了解;律师认为应由业主大会决议

(资料图)

滁州网讯 8月28日,滁城山水人家小区宣传栏里发布的几则“公告”和“通报”,在居民间引起热议。其中,“关于撤销马某业主代表职务的通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为何会被‘罢免’?”当天,记者联系上马某时,对方非常吃惊,表示对此事不知情,“你说我才知道。”

居民热议

宣传栏贴出通报,业主代表被“罢免”

当天上午,记者赶到山水人家小区了解此事。落款为“山水人家小区监事会”的“关于书面劝诫业主刘某的通报”中,列举了刘某“建立微信群”、“散布虚假信息”、“拖欠物业费”等“事例”,并对其“书面劝诫”。

同样,落款为“山水人家小区监事会”的“关于撤销马某业主代表职务的通报”中,则列举了马某与他人聚集“筹划所谓的维护小区广大业主权益事宜”,以及“散布虚假信息”、“参与罢免业委会活动”、“拖欠物业费”等内容,表示“经监事会研究,决定撤销其山水人家小区业主代表职务”。

记者调查

当事人蒙在鼓里,主管单位称不了解

记者随后与马某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并称“你说我才知道”。马某承认,他确实欠了两年的物业费,是基于对现在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不满。对自己被“罢免”一事,马某则充满疑惑:“‘监事会’什么时候、是如何成立的?有撤销我业委会业主代表的资格吗?”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滁州经开区房产局物业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建议记者采访凤凰办事处物业办。凤凰办事处物业办工作人员称,他们并未参与“山水人家小区监事会”的设立,对此不太了解。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山水人家小区并未就“监事会”的设立召开过业主大会。

律师说法

业主代表不合格,应由业主大会撤销

几经周折,记者联系上“山水人家小区监事会”的一名成员。该成员表示,“监事会”的成立没有走召开业主大会的渠道,而是通过业主委员会研究讨论、在小区内张贴书面材料征求意见的方式,最终形成决定的。该成员告诉记者,“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工作,督促他们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

随后,记者就此事向本报法律顾问马小律师进行了咨询。马律师仔细查阅《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后认为,“业主监事会”的概念应该参照我国《公司法》来设立,其中“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马律师认为,既然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那么如果其成员业主代表不合格,也应该由业主大会予以“罢免”,而不应该由“业主监事会”来“撤销职务”。 (本刊记者)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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