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高泾书的辞职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高泾书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10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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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