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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一职工被公司延长试用期后解除合同

法院:该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滁州网讯 滁州的郭某到一家公司求职,原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要求郭某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四个月的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公司突然以试用期不合格,要求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感觉很委屈,按照事先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他在第四个月已经是正式员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试用期是四个月,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则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郭某想知道,入职后试用期可以延长吗?“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郭某赔偿金3597元。

新人入职 试用期被延长一个月

2016年9月,郭某入职滁城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

郭某入职还未满三个月时,公司提出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就在郭某四个月的试用期快要结束时,郭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要解除劳动合同。郭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如果试用期是三个月,郭某已经工作将近四个月,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如果试用期是四个月,就意味着郭某拿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试用期可以延长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郭某和公司协商无效后,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公司违规应付赔偿金

庭审中,郭某认为,按照第一次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他已经是正式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没有提前通知,也没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公司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滁城某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郭某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可厚非。

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试用期依法认定为三个月,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滁州某公司支付原告郭某经济赔偿金3597元。

法官说法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是很多刚入职的新人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那么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郭某与滁州某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和劳动者延长试用期,是在试用期内签订的协议,而且未超过法定期限,属于合法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延长试用期约定无效。结合本案而言,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滁州某公司辩称通过口头与郭某达成试用期延长的意见,郭某不予认可,同时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试用期法院依法认定为3个月,延长无效。

 (王卫军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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