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印发《滁州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快随小微看看有哪些干货!
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五)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
(七)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合格证明;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证明或本市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内容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乘客的规定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不得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的物品,或者宠物以及其他污损车辆的物品;
(五)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乘客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支付。
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