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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实效

滁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积极运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今年1-11月,全市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置3954人次,其中运用第一形态2712人次,占69%;第二种形态966人次,占24%;第三中形态103人次,占3%;第四种形态173人次,占4%,“四种形态”结构性特征基本形成,监督执纪问责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良好。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市纪委制定印发《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关于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六大机制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认真开展“咬耳扯袖”谈话的通知》,构建滁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1+6+N”制度体系,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是坚持抓早抓小。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早提醒、早纠正,做到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今年1-11月,对264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函询、谈话提醒。同时,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

三是严把纪律戒尺。转变工作方式,注重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防止党员干部由“违纪”滑向“破法”,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做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1-11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67件,其中县处级干部22人,乡科级178人;处分121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1人,乡科级187人;处分人员中,轻处分932人,占处分总人数的77%,重处分279人,占23%。同时严格“一案双查”,今年以来,有48人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2名纪检组长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追责。

四是保持利剑高悬。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35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乡科级干部8人。特别是严肃查处了滁州市地税局原局长徐春雷、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原总务处(保卫处)处长曹勇、天长市政协原主席贾国辉和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希月等严重违纪案件,起到了极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滁州市纪委)

责任编辑: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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