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起,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和545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和395元;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15%和20%。各县、市、区要严格按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