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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居民菜地触电身亡 法院判供电公司赔偿

去年7月,滁州市居民王某在自家菜地抽水浇菜触电身亡,家人将供电公司、居民组和社区告上了法院。琅琊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和居民组分别赔偿原告98725元。

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沿河社区李湾居民组为方便村民浇菜在菜地边的电线杆上安装有插座,居民组电工每天负责停送电,居民在菜地浇菜用电是通过李湾组变压器外接配电箱供电,该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经测试已失效,变压器下JP柜内漏电保护器使用正常。 2017年7月22日上午,王某到菜地浇菜,在抽水用电过程中导致触电身亡。

【说法】供电公司、居民组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社区是该事故路段用电的产权人,其对事故用电也没有法定的监管和检查义务,故社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抽水用电过程中触电身亡,其对造成自身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电公司存在一定的监管、检查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居民组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卫军 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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