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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定远半年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十余起

目前,我国已有近700个城市限放禁放烟花爆竹。滁州市定远县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禁限放烟花爆竹。据定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从实施限放至今,定远县查处了十余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在春节等中国传统节日中,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喜庆而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但是大量燃放会产生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从而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影响环境卫生,给环卫工人增加了工作量。未燃尽的鞭炮在清扫和运输时极易爆炸,带来安全隐患。此外,不分地段、不分时段随意的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民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为有效改善定远县的大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定远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定远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边界,并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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