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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滁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土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8〕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的合作准入,并及时签订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与其他贷款方式购房享受同等权利。

四、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并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本《通知》张贴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违反本《通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开展专项整治。市国土房产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近期联合开展一次“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国土房产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日

责任编辑: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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