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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依法开展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市级社会团体和2017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一)市级社会团体

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完成年度检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1.准备年度检查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18年3月31日前,登陆滁州市民政局(http://mzj.ch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检查信息附表和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签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2.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开展网上审核。2018年4月1日起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在“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滁州”登录,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检查信息附表和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后进行网上初审和终审。对年度检查材料填报不齐全、不真实、数据不平衡的,将打回到录入状态,填报人须及时进行补正和修改。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直接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材料。

3.报送年度检查材料,下达年度检查结论。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终审结束后,社会团体在网上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式二份)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并签字盖章,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龙蟠大道99号)。民政窗口收到年度检查材料并确认与网上填报内容无误后,依据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意见,下达年度检查结论,并加盖年度检查印章。

(二)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接受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1.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在首页登录“滁州”信息管理系统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即可填写2017年度工作报告。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登陆滁州市民政局(http://mzj.ch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检查信息附表和党建工作情况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签章后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2.年检事项。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内部建设情况、接受监督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内设机构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对外工作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3.结果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年度检查材料网上报送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确定年度检查结论,再将年度工作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两份),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有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须同时报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加盖年度检查印章。

年度检查结束后,市民政局将在滁州日报、“滁州民政局网站”、“滁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网”和“信用滁州”等相关媒体公告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并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市民政局将依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对部分单位开展实地检查、进行财务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抽查审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的;

2.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3.未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未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兼职报批手续的;

6.未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7.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的;

8.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未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或会费标准具有浮动性的;

9.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10.违反证书、印章、票据管理规定的;

11.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2.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3.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4.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和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强制企业加入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无固定住所、无专职工作人员,活动资金低于3万元的;

21.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25.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未建立独立财务账户的;

26.未按规定落实《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活动报告制度》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责令其及时改正;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双重负责”管理体制要求,高度重视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工作,按时审核把关,并加盖印章。

(二)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检查,确保本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检查信息附表,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四)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五、问题咨询方式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年度检查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

民政窗口:0550-3217827;

民间组织管理局:0550-3049390。

2018年3月14日

责任编辑: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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