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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五管齐下 扎实做好政务处分工作

“市监委给我的处分,完全符合实际,我认错服处”。全椒县安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某某(正科级)在接受市监委给予的撤职处分时,做出以上表态。陈某某也因此成为滁州市监委成立后“政务处分第一人”。

为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政务处分工作,滁州市纪委、市监委着力从五个方面入手:

“定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优势,在制定的《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专门对政务处分的决定权限、批准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又由案件审理室对政务处分草拟、报批程序作出进一步细化,做到“有章可依”。

“严审核”。突出抓好政务处分案件质量工作,确保“政纪处分”向“政务处分”转变后,案件质量只升不降。对程序、手续、实体存在问题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以书面形式反馈承办纪检监察室,实行“销号制”,做到问题不解决绝不提交会议研究。

“勤沟通”。主动与组织、人社部门及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等对接,介绍政纪处分向政务处分转变的有关背景和意义,并保持经常性沟通,主动答疑解惑,定期开展实地检查,确保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不打折扣,维护政务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重效果”。提高政务处分案件处理水平,务求达到政治、纪律、社会综合效果。如在上述陈某某案件中,经审理果断认定了陈某某存在违纪中止的情节,在综合量纪中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予减轻处理,社会反响很好。

“善总结”。针对政务处分案件现成经验较少的实际,市纪委、监委组织所辖县市区纪委、监委,在政务处分案件办结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书面或内网邮箱等方式互相沟通,通过交流帮助,达到共同提高,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

截至目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作出九起政务处分决定,无一例出现被处分人申诉等问题。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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