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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景区等单位不公布价格最高罚5000元

据江淮晨报讯 一些经营者凭借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这样的行为,最高可能接到100万元的罚单。5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正在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景区、学校等单位不公布价格最高罚5000元

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服务、价格都要一一注明,如果有促销活动,也应该明确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

《草案》明确,经营者应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定价。《草案》要求,这些相对封闭区域的经营单位、管理单位,需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最高罚100万元

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最高可能会接到100万元的罚单。

《草案》明确,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对方费用等。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公示最高罚5000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也有相关要求。《草案》明确,行政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如果有相关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其中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未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频次、优惠政策等收费的;收费项目被取消、暂停或者撤销后继续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等。

有上述行为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被集中举报价格问题,或被从重处罚

市场上,产品发生价格波动并不罕见。但如果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出现社会反映集中或者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晨报记者于巧妮

-温馨提示有意见,您可以这样提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价格违法行为的范围和形式也不断发生变化。如机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问题、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不履行价格义务问题、经营者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问题等,一直是消费者价格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存在困难,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弥补法律空白、完善执法依据、回应群众关切。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即日起至6月13日,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三楼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fzhch@163.com。

原标题:安徽:景区等单位不公布价格最高罚5000元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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