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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滁州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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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进一步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

该《暂行办法》在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改善和恶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同比恶化或改善的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支付或收取生态补偿金。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市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统计数据。各县、市采用辖区内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按照属地原则,采用相应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并将相应站点数据按权重计算。

该市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未达到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地方,PM2.5和PM10两项指标的设定均是在上年的基础上要求同比下降,并根据同比变化幅度计算环境空气质量得分。得分为正数,定义为改善;得分为负数,定义为恶化。按月考核通报,年终总结算。

目前,滁州市正逐步建立完善空气、饮用水源、地表水断面等全方位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今年上半年已印发了《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全市境内地表水国考断面、市控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此外,该市已研究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办法》,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即将公布。(记者 罗宝)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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