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来源】
2017年6月,凤阳县纪委接到群众来信反映县农委(林业局、粮食局)党组成员、林科所所长张祖明利用职务之便聘用其子张某在林科所上班等问题。经县纪委主要领导安排,第三纪律审查协作组立即对张祖明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并很快发现其违纪问题。
【调查情况】
经查,凤阳县林科所现有正式在编人员27名,聘用人员2名,分别为张祖明儿子张某、儿媳陈某某。2010年3月,林科所向县林业局提出需要招聘技术员的书面申请,2010年5月,在林业局没有任何批复的情况下,张祖明主持召开所务会,研究招聘技术员问题,并提议采用合同制方式聘用张某与陈某某为林科所技术员,月工资900元,享受劳保福利。2012年6月,张某、陈某某分别与县林科所签定了用工劳动合同书,并县人社局进行了用工备案。
【处理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张祖明在县林科所聘用人员问题上,既没有收到县林业局的批复,也没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而是自行研究决定且没有执行回避制度,其行为涉嫌严重违纪。
2017年9月22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祖明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者说】
张祖明在检查中说:“我自1993年5月份以来就担任县林科所所长,长期以来我一直在基层工作,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党性觉悟不高,利用自己手中的一点权力,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将儿子儿媳招聘到林科所,悔不当初啊!纪律红线真是什么时候都触碰不得……”
【执纪者说】
党的纪律戒尺是党员干部必须守住的底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规逾矩。张祖明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亲情的绑架下,没有坚守原则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求特殊照顾,逾越纪律底线,满足个人私欲。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蔽的违纪行为也终究难逃群众的监督,难逃纪律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