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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出台新规规范农村产权交易

明确农村产权交易范围和方式等;将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滁州网讯 让手中的土地、荒地等资源,变成可用的资本,是很多农民梦寐以求的事情。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近日,我市出台《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市针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有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壮大农村经济。

记者了解到,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和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产权交易的方式,可以采取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原则上采用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

根据该暂行办法,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

据了解,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村民小组、村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平调、挪用农村集体交易收益。农村个人、私营机构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私营机构所有。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记者包增光)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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