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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已经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多项党内法规中。“四种形态”理论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为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的工作抓手。每一种形态的设计都建构在党的纪律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原则。其中,第一种形态是指常态性地提醒和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及时消除党组织和党员的“亚健康”状态;第二、三种形态是指根据违纪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及认错悔错态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意在“正歪树”、“治病树”,主治“病在肌肤”;第四种形态是指对同时触犯党纪和刑法,已经“病入膏肓”的党员给予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意在“拔烂树”,净化党员队伍。“四种形态”由轻到重、层层设防、步步趋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链条,既体现了“全”,又突出了“严”,环环相扣,密不可分。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的现实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从严治党的具体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既治标又治本,既严管又厚爱,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问题,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大多数,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治阵地”,实现了“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以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最及时的是落实好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成“大错”;最紧迫的是落实好第三种形态,使“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的“病树”及时得以挽救;最严厉的是落实好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烂树”得到应有惩罚,以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涵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核心目的在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维护好整片“森林”,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挺纪在前”的行动指南。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常态”,积极开展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善用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要立足“大多数”,属于一般性违纪的,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党纪轻处分;要立足“少数”,重点查处“三类人”,构成严重违纪的,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纪重处分;立足“极少数”,强化反腐败协作配合,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在查清违纪事实、做出党政纪处分之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实现纪律和法律的无缝衔接。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的历史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彰显了“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纪检监察战线将加速去神秘化,逐渐摆脱“不用‘留置’,难有作为”的被动,告别只重查办能移送司法案件的“偏好”,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初心”。而且,“四种形态”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如改变纪律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混同司法起诉书等陈规,探索在慎用、短用、不用“留置”的情况下突破问题线索等。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拍苍蝇,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理论开辟了依规治党的崭新境界。展望未来,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的大背景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将步入齐头并进的快车道。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理论折射了党建规律的深刻把握。“四种形态”既抓住“关键少数”,又覆盖全体党员,把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贯穿于党员监督管理全过程,蕴含着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辩证统一;既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又注重教育引导、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贯彻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本质要求;摒弃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定势,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提供了长治久安的坚实保障。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长期执政地位,需要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高超的政治智慧。 “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实需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实践“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概莫能外。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实乃用心良苦、思深虑远,必须久久为功、孜孜以求。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有效手段强化监督执纪,有利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保障党的先进纯洁、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抓手。   

(作者系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滁州分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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