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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本月1日起执行,每月由1125元调整至1242元

记者近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我市自2018年12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25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据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当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由1250元/月调整为138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25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失业保险生育补助费和生活补助金标准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记者了解到,生活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由787.5元/月调整为869.4元/月;生育补助费按5个月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由5625元/人调整为6210元/人。

符合条件即可享受

那么,我市哪些人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据市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及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咨询。

该工作人员表示,提高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事关我市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能让他们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与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均有积极意义。

(赵 星 记者汤 珏)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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