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记者吕静远)12月27日下午,记者从市人大法工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促进全社会自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2019年1月1日,我市将正式实施《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记者了解到,《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在防治职责划定上,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并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劝阻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对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等有关部门的扬尘防治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据悉,在防治措施上,《条例》既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一般共性防治措施,又细化了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领域的防治措施,同时明确了暂不能开工的裸露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裸露土地扬尘防治的责任主体和防治要求。《条例》实施后,在日常监督管理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建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建立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并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等。违反扬尘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也将被进行信息公开和监督曝光,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