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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本月起施行

《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本月起施行

防治扬尘污染,保卫滁州蓝天

滁州网讯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推进绿色发展,《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起施行。《条例》不但对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权责关系,还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者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了震慑力。

据悉,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河道整治、绿化施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城镇规划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明确污染防治要求

《条例》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防治措施方面,明确了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城市道路清扫及绿化保洁、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等与之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条例》,出现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时,扬尘污染防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违反条例必须担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等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防治职责,同时规定了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其他相应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以外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表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但能够以此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等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管理职责,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而且还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以及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汤 珏)

责任编辑: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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