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近日,《滁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是我省首批建立该赔偿制度的市。《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为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戴上了“紧箍咒。
明确赔偿内容。对赔偿责任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等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合理费用。
完善诉讼规则。开展赔偿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执行监督等制度;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规范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进一步充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培养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制定该市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监督;对磋商或诉讼后的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裴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