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不法分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近日,一批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
2013年至2018年,以石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招募社会闲散人员从事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活动,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形成稳定组织,获取巨额利益。该组织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恐吓、威逼、敲诈他人财物,强买强卖房产,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殴打他人,多次实施有组织的滋扰、纠缠、辱骂、恐吓他人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对石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石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同案犯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