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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中院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案件 58人获刑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二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共判处被告人58人。并于4月4日上午对赵亮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良好氛围。

赵亮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5年赵亮便混迹于社会,无视法律,肆意妄为,以哥们义气和发生活费等手段,笼络、网罗了王晓春、甄某某、汪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并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逐渐形成以赵亮为首的结构层次清晰、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维系组织的长期存续,该组织在赵亮的带领下,内部人员交叉结伙、互有分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暴力手段冲砸赌场,收取赌场保护费,通过在赌场放高利贷和假借乔迁酬客等不正当手段,聚敛二十余万元钱财,对滁州市区及周边地下赌场形成一定的控制,对人民群众心理形成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被告人赵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等判处王晓春、甄某某等21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五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赵亮等9人不服,向滁州中院提出上诉。滁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并于4月4日上午公开宣判。部分在滁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及当事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

石新平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3年8月起,石新平以谢洁、谢超名义先后注册“滁州市博钜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市保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续招募被告人崔心月、李丰成、庆松、陆守龙、谢超、周亮、金锋等人从事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活动,并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李树刘、李求实、陈冬等共同参加其组织、领导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逐步树立强势地位,基本形成了以石新平为首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将该组织做强做大,石新平拉拢政府公职人员张立宝参与,为其组织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该组织无视法律,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数额巨大,称霸一方,使多名被害群众产生严重的畏惧心理,不敢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滁州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判处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徒刑及罚金。

张金波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张金波因脾气暴躁、出手狠毒,且多次违法犯罪后私下赔钱了结,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处理,逐步在来安县形成了一定的恶名。2016年3月,张金波纠集包涛涛、胡松林、孙尚等人未经注册非法成立“金顺信贷投资公司”,向社会人员出借高利贷,并通过开设赌场、高息放贷等方式聚敛钱财,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10月,张金波先后吸纳姜安安、曹万杰、张家义、张海涛、贾义亮、杨占胜(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张金波为首,姜安安、包涛涛、胡松林、孙尚等人为骨干成员,曹万杰、张家义、张海涛、贾义亮、杨占胜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息放贷、追讨“违约车”等手段非法敛财,通过强迫交易后经营宾馆、投资建设烘干房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同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超高利息”“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暴力扣车”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多人被伤害、非法拘禁,多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流离失所,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滁州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张金波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及罚金。

张守云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张守云自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后,以非法手段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先后纠集刘闯、李凯、路鹏、胡松等社会闲散人员及李某、陶某、邰某某等未成年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他人索要债款,逐渐形成以张守云为组织、领导者,李凯、路鹏为骨干成员,刘闯、李某、陶某某、胡松、邰某某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30余万元。张守云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组织成员生活、消费支出,其余大部分赃款占为己有,任其挥霍。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全椒县二郎口镇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滁州中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判处张守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7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及罚金。

滁州中院 朱一村 樊朝勇 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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