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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一公职人员变身“黑老大”获刑二十年

滁州网讯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二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在以石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中,原是滁州市农机监理所工作人员的石某某,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石某某原是滁州市农机监理所一名工作人员,待遇稳定,然而面对高利贷利息高、收益快的诱惑,石某某产生了成立民间借贷公司收取高额利息的念头。2013年,石某某以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滁州市博钜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石某某又以妻弟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滁州市保利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 石某某陆续招募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从事放高利贷、替人讨债等活动。

石某某利用他的“地下讨债队”从事着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石某某是法学硕士毕业,对各项法律了然于胸。于是在他的“地下执法队”里,有一条规定:要账时只能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限制人身自由,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决不可打人伤人。

接到群众报警后,南谯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2018年4月29日,100多名警力分10个行动组奔赴合肥、杭州、宣城、滁州四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一举抓获涉案人员13人,并连夜突击审查。很快,一个以石某某、陆某某为首,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涉黑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而后,另外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经过艰辛努力,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45天内就顺利起诉至法院。

经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及罚金。

(本刊记者)

责任编辑:陈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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