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关于对25家社会组织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下列24家社会团体、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决定对相关社会组织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现公告如下:
滁州市公共营养师协会
滁州市户外行走协会
滁州市老年竞技麻将协会
滁州市沐浴行业协会
滁州市人大工作研究会
滁州市心理卫生协会
滁州市国桢竹笔书法研究会
滁州市地理科学学会
滁州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滁州市大手拉小手亲子协会
滁州市巢湖商会
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滁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滁州市跆拳道运动协会
滁州市围棋协会
滁州市伊斯兰教协会
滁州市二手房中介行业协会
滁州市地书协会
滁州市渣土处置行业协会
滁州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
滁州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滁州市民防协会
滁州市新闻摄影学会
滁州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
皖东舞蹈学校